一、税务登记
(一)办证期限
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登记程序
1、领表、填表、报送《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2、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6)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如公司章程、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等)。
3、办理纳税服务卡
4、领取税务登记证
(三)变更、停业(复业)、注销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因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因停业或者复业,需办理停业(复业)申请手续。
二、发票认购
(一)认购规定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企业投资,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1、一般纳税人在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签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责任书》后,可以认购各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
2、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认购普通发票
3、 新办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1年)只能认购普通发票(在暂认定期内,因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监管下开具)
4、(对有税务违章行为的企业一律实行发票控管
(二)认购程序
1、核销。纳税人到发票领购窗口提供下列资料:
(1)已使用发票存根联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2、核发、领购。发票领购窗口负责出售各种发票,领购发票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的纳税磁卡
(2)《购票手折》
(3)《申请购买发票审批表》
(4)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销货单位栏加盖戳记
(三)使用保管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规定期限(领购之日起两个月)内使用,限期内未用完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注销作废;
2、必须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携带外地使用,不得虚开、代开;
4、发票存根联必须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普通发票存根联保存期5年,期满须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期限:
1、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除金融企业以一季度为一期外,其他原则上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人应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
2、得税纳税人,原则上以一季为一期,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申报
3、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遇公休、节假日的,可顺延一天。
(二)需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
1、《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有认购发票者填报)
2、财务、会计报表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般纳税人:
月度终了后10天内,企业必须上报给分局如下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3、《发票领用存月根》一式2份
4、《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汇总明细表》一式2份
5、《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明细表》一式2份
6、财务报表一式2份
7、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抵扣凭证及封面(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发票存根及封面一份
8、《免税进口原材料组成计税价格情况表》4份(此表可由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打印上报)
9、《企业经营情况表》4份
10、《三资企业进项税金抵扣情况表》4份
11、《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月报表)》4份
12、《应交增值税明细表》3份
13、其他资料:
(1)直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可暂报复印件1份)
(2) 转厂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及封面1份.
(3) 出口发票及封面1份
(4)直接进口和转厂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及封面1份
季度终了后15天内,除需要上报当月的资料外,还需要上报如下资料:
1、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季报表) 》6份
2、 上季《季报表》复印件1份
3、 全季度各个月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及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原件.
四、违章处理
(一)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帐簿
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和记帐凭证等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税款征收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票管理
1、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