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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发布日期:2010-09-20 15:01

                        *教师资格认定

*章 总 则

*条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民在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省教育行政*负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和全省教师资格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申请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有教育教学能力的*公民,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或非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学校)拟(在)聘教师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暂不受理。

第三章 教师资格分类及适用

第六条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规定,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以相互通用。

第四章 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权限

第八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负责职权范围内的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幼儿园、*、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认定;

(二)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认定;

(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认定。依法接受省教育行政*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本校在职和拟聘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意见,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负责审查和填写,其中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思想品德鉴定意见,由其毕业学校负责审查、填写,必要时认定机构可以通过适当途径对申请人的上述情况作进一步了解和考察。 第十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学历。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确有特殊技艺,并且教学工作确实需要者,经省教育行政*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本科毕业学历。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身体检查,应按照省教育行政*规定要求,逐项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达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修学与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对应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参加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应当接受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对其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并合格。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普通话水平、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不作要求。 第六章 教师资格的申请和认定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实行依法、自愿和属地原则。申请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一种或几种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前补齐;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查意见做出认定结论;

(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前向户籍或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表;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八)户籍证明或任教学校出具的任教证明材料,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拟聘学校出具拟聘教师证明材料;

(九)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对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前款第六项不作要求。

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确有特殊技艺,不具备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交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该向相应的认定机构提交其特殊技艺的证明材料、其特殊技艺在教学中的应用成果和业绩等材料;认定机构除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和考核外,组织专家对其特殊技艺及在教学中的应用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将上述材料报省教育行政*审定。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依据《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教育行政*制定的测试标准和办法,对申请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并提出专家审查意见,签名盖章后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一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向社会及时公布本地受理教师资格申请的具体事项,提供信息资料,答复咨询,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受理其申请,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在毕业前*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应届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在毕业前*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第七章 教师资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另一份和有关材料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一)被撤销教师资格不满5年的人员;

(二)丧失教师资格人员;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三十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每次认定工作结束,要及时补充更新数据,并逐级上报。

第八章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表格依照教育部统一格式,由省教育行政*印制。

第三十二条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组织填写《教师资格证书》,填写证书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有条件的地方可用打印机打印。证书中涉及的数字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教师资格种类必须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填写全称。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证书》使用*统一的编号方法,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编制。

证书编号共17位,其含义为:

前四位为年度代码,是认定教师资格的年度编号;

第五、六位为省级行政区代码。我省代码为“13”;

第七、八、九位是本省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码。各设区市、县(市、区)代码由省教育行政*统一编制;

第十位是教师资格类型代码:“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2”代表*教师资格;“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十一位是性别代码:“0”代表男;“l”代表女;

第十二至十七位是序号代码,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本年度内对发放的所有教师资格证书按办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不足六位数字的序号代码,用零补齐。如:序号为第66号的序号代码写为“”)认定年度发生变化后,应重新开始编号。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由当事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附登报声明原件。原发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核实本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证书的编号仍用遗失教师资格证书编号。

第三十五条 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毁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仍使用原证书编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应造册登记,集中销毁。

第三十六条 持证人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及时间,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做相应的记录。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5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其教师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机构和时间。

第三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由教育行政*没收假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对伪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和本省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行政*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师资格证任教*

2、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任教*
D01 农林类

D0101    种植

D0102    农艺

D0103    园艺

D0104    蚕桑

D0105    养殖

D0106    畜牧兽医

D0107    水产养殖

D0108    野生动植物保护

D0109    农副产品加工

D0110    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

D0111    林业

D0112    园林

D0113    木材加工

D0114    林特产品加工

D0115    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

D0116    森林采运工程

D0117    农村经济管理

D0118    农业机械化

D0119    航海捕捞

D  微生物寄生虫

D02 资源与环境类

D0201    国土资源调查

D0202    地质调查与找矿

D0203    放射性矿产普查与勘探

D0204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探

D0205    地球物理与地球化学探矿

D0206    地震监测技术

D0207    宝玉石鉴定与加工

D0208    岩土工程技术

D0209    勘探与掘进

D0210    采矿技术

D0211    矿山机械运行与维修

D0212    矿井通风与安全

D0213    测量工程技术

D0214    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

D0215    航空摄影测量

D0216    环境保护与监测

D0217    环境监理

D0218    生态环境保护

D0219    环境治理技术

D0220    辐射测量与防护

D0221    水文与水资源

D0222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

D0223    气象

D0224    高空气象探测

D0225    海洋观测

D03 能源类

D0301    选煤

D0302    石油开采

D0303    铀矿开采

D0304    电厂热力设备运行

D0305    反应堆及核电厂运行

D0306    水电厂机电设备运行

D0307    电厂热工仪表及自动装置维护与调试

D0308    电厂水处理及化学监督

D0309    电厂热力设备安装与检修

D0310    水电长动力设备安装与检修

D0311    电厂及变电站电气运行

D0312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维护与调试

D0313    电厂及变电站电气设备安装与检修

D0314    水电站与水泵站电力设备

D0315    输配电线路施工、检修与运行

D0316    电力电缆运行与施工

D0317    供用电技术

D0318    电气化铁道供电

D0319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D0320    电力营销

D04 土木水利工程类

D0401    工业与民用建筑

D0402    建筑装饰

D0403    城镇建设

D0404    建筑经济管理

D0405    古建筑营造与修缮

D0406    土建工程与材料质量检测

D0407    建筑设备安装

D0408    电气设备安装

D0409    供热通风与空调

D0410    给水与排水

D0411    市政工程施工

D0412    公路与桥梁

D0413    铁道施工与养护

D0414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

D0415    农业水利技术

D0416    水电工程建筑施工

D0417    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

D0418    矿井建设

D0419    工程施工机械运用与维修

D05 加工制造类

D0501    钢铁冶炼

D0502    金属压力加工技术

D0503    冶金热能技术

D0504    碳素材料技术

D0505    粉末冶金

D0506    有色金属冶炼

D0507    机械制造与控制

D0508    汽车制造与维修

D0509    机械加工技术

D0510    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

D0511    数控技术应用

D0512    模具设计与制造

D0513    机电技术应用

D0514    制冷和空调设备运用与维修

D0515    电气运行与控制

D0516    电气技术应用

D0517    电机与电器

D0518    船体建造与修理

D0519    船舶机械装置

D0520    船舶电气技术

D0521    金属热加工

D0522    焊接

D0523    金属表面处理

D0524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

D0525    仪器仪表

D0526    光电仪器制造与维修

D0527    飞行器制造工艺

D0528    飞行器控制设备与仪表

D0529    飞行器非金属材料成型工艺

D0530    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

D0531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

D0532    微电子技术与器件

D0533    化学工艺

D0534    工业分析与检验

D0535    石油炼制

D0536    石油与天然气贮运

D0537    化工过程装备技术

D0538    化工过程监测与控制

D0539    精细化工工艺

D0540    生物化工

D0541    林产化工

D0542    高分子材料加工工艺

D0543    核技术应用

D0544    核化学化工

D0545    火炸药技术

D0546    食品生物工艺

D0547    粮油饲料加工与储检

D0548    皮革工艺及制品

D0549    印刷技术

D0550    制浆造纸工艺

D0551    塑料成型

D0552    橡胶工艺

D0553    假肢与矫形器制造

D0554    染整技术

D0555    纺织技术

D0556    化学纤维工艺

D0557    丝绸工艺

D0558    针织工艺

D0559    纺织复合材料工艺

D0560    服装制作与营销

D0561    建筑与工程材料

D0562    硅酸盐工艺及工业控制

D06 交通运输类

D0601    铁道运输管理

D0602    电力机车运用与检修

D0603    内燃机车运用与检修

D0604    铁道车辆运用与检修

D0605    船舶驾驶

D0606    轮机管理

D0607    船舶水手与机工

D0608    外轮理货

D0609    船舶检验

D0610    工程潜水

D0611    民航运输

D0612    飞机及发动机维修

D0613    航空服务

D0614    航空油料管理

D0615    汽车运用与维修

D0616    交通运输管理

D0617    高等级公路养护与管理

D07 信息技术类

D0701    电子与信息技术

D0702    电子技术应用

D0703    广播电视应用技术

D0704    飞行器电子设备维修

D0705    船舶电子设备

D0706    通信技术

D0707    通信电源技术

D0708    通信运营管理

D0709    铁道信号

D0710    船舶通信与导航

D0711    计算机及应用

D0712    计算机软件

D0713    计算机网络技术

D0714    计算机及外设维修

D0715    邮政通信管理

D0716    邮政自动化技术

D08 医药卫生类

D0801    护理

D0802    助产

D0803    卫生保健

D0804    计划生育技术

D0805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D0806    卫生信息管理

D0807    医学生物技术

D0808    眼视光技术

D0809    医学影像技术

D0810    医学检验

D0811    口腔工艺技术

D0812    康复技术

D0813    药剂

D0814    中医

D0815    中医骨伤

D0816    中医护理

D0817    中药

D0818    中药制药

D0819    中医康复保健

D0820    藏医医疗

D0821    维医医疗

D0822    蒙医医疗与蒙药

D 内科

D 儿科

D09 商贸与旅游类

D0901    商品经营

D0902    市场营销

D0903    电子商务

D0904    国际商务

D0905    商务外语

D0906    纺织品检测与贸易

D0907    物资经营与管理

D0908    烟草专卖管理

D0909    商品储运与配送

D0910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D0911    烹饪

D0912    美容美发与形象设计

D0913    首饰加工与经营

D0914    钟表眼镜配制与修理

D0915    饭店服务与管理

D0916    旅游服务与管理

D10 财经类

D1001    财政事务

D1002    会计

D1003    审计事务

D1004    金融事务

D1005    税务事务

D1006    统计

D1007    统计调查与信息服务

D1008    物价

D11 文化艺术与体育类

D1101    群众文化艺术

D1102    文化影视事业管理

D1103    广播影视节目制作

D1104    播音与节目主持

D1105    影像与影视艺术

D1106    图书信息管理

D1107    出版与发行

D1108    文物保护

D1109    音乐

D1110    舞蹈表演

D1111    戏曲表演

D1112    曲艺表演

D1113    戏剧表演

D1114    杂技与魔术表演

D1115    木偶与皮影表演及制作

D1116    工艺美术

D1117    美术绘画

D1118    美术设计

D1119    服装设计与工艺

D1120    服装表演

D1121    民间传统工艺

D1122    休闲体育服务与管理

D1123    运动训练

D1124    体育设施经营

D12 社会公共事务类

D1201    法律事务

D1202    公安保卫

D1203    治安管理

D1204    侦查

D1205    监狱管理

D1206    劳教管理

D1207    保安

D1208    道路交通管理

D1209    工商行政管理事务

D1210    人力资源管理事务

D1211    社会保障事务

D1212    民政服务与管理

D1213    社会福利事业管理

D1214    计量与测试技术

D1215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D1216    标准化及质量监督

D1217    文秘

D1218    公关礼仪

D1219    物业管理

D1220    家政与社区服务

D1221    老年人服务与管理

D1222    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

D13 文化课类

D1301    思想政治

D1302    数学

D1303    化学

D1304    地理

D1305    语文

D1306    信息技术

D1307    生物

D1308    体育与健康

D1309    外语

D1310    物理

D1311    历史

D 教育学

D 教育理论

3、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任教*
E01 思想政治

E02 语文

E03 外语

E04 数学

E05 信息技术

E06 物理

E07 化学

E08 生物

E09 历史

E10 地理

E11 体育与健康

E12美术

E3401 音乐

E3402 心理健康教育

E3403 劳动技术

E3404 通用技术

E3405 英语

4、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任教*
F01 思想品德

F02 思想政治

F03 语文

F04 数学

F05 外语

F06 社会

F07 历史

F08 地理

F09 自然

F10 物理

F11 化学

F12 生物

F13 体育

F14 音乐

F15 美术

F16 劳动

F17 劳动技术

F18信息技术

F3401 信息技术

F3402 心理健康教育

F3403 英语

5、*教师资格任教*
G01 思想品德

G02 思想政治

G03 语文

G04 数学

G05 外语

G06 社会

G07 历史

G08 地理

G09 自然

G10 物理

G11 化学

G12 生物

G13 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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