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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工程并未移交(拖欠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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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发布日期:2023-09-26 17:29

拖欠工程款工程并未移交(拖欠工程款项)

来源:小编整理 2023年04月14日 08:30 91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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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程款未支付到位如何索赔 1、 拖欠工程款 ,属于普通 民事纠纷 ,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 2、**可以调处 工程款 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但如果是*工程,可以向建设该工程的*要求支付或者处理。 《关于......

工程款未支付到位如何索赔

1、 拖欠工程款 ,属于普通 民事纠纷 ,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 2、**可以调处 工程款 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但如果是*工程,可以向建设该工程的*要求支付或者处理。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工及 工资 支付管理的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工资发放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 施工合同 的约定,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后,应当落实专人,督促、核实施工单位按照 劳动合同 的约定,向建筑工人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款。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 劳务分包 企业劳务工程款时,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当从 解除合同 之日起一月内付清分包工程款。 施工单位每月至少一次支付其职工的工资。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举和,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低工资标准 。余下罩掘未结算、支付部分,按下列规定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 当年7月份结算、支付上半年工资,次年元月份结算、支付上年度全年工资。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全额支付职工工资。工程停工、窝工期间职工工资的支付,应正闷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办理。 施工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 施工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总承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分包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分包工程款,支付分包工程款后,应当落实专人,督促、核实分包施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建筑工人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款。

建筑工程合同中施工方不移交工程资料怎么办

经常的情况是,工程世陪已经竣工,甚至有些项目已经启用,但是甲乙双方对搜漏蠢工程结算分歧较大,以致决算不能完成,在这样的情况下,施工单位为了保全自己,往往采用的方法是不移交工程资料。虽然这种做法不值得提倡,但在工程结算的过程中,施工单位处于弱势,这种做法是可以理搜袜解的。

解决的方法是:尽快决算!

但是,如果施工单位在平时施工中不注意积累工程资料,以致交不出资料,则是违约,应按合同的约定追究责任。同时,还要追究监理的责任。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付清工程款,施工单位如何追讨

1、施工单位应销念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要按合同要求提交)

2、竣工结算报告如果得到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注意要申请)

3、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注意要催告)

4、发包人无力按期支付,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先协商,后法律程序)

提起追索工程款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亏汪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诉讼后利益的*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扩展资料

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在一个单位工程或项建筑安装工程完工、验收、点交后,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后工程价款清算的经济技术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竣工结算作了详细规定:

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②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③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④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⑥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争议的约定处理。在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只需办理一次性结算。跨年度的工程,在年终办理一次年终结算,将未完工程结转到下一年度,此时竣工结算等于各年度结算的总和。

(1)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工程款=预算(或概算)或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

(2)竣工结算方式,结算书以施工单位为主进行编制。竣工结算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①预算结算方式

这种方式是把经过审定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而施工预算中未包括的项目和费用,经建设单位驻现场工程师签证,和原预算一起在工程结算时进行调整,因此又称这种方式为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的结算方式。

②承包总价结算方式

这种方式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总价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后,暂扣合同价的2%~5%作为维修金,其余工程价款一次结清,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代用、主要材料价差、工程量的变化等,如果合同中没高码有可以调价的条款,一般不予调整。因此,凡按总价承包的工程,一般都列有一项不可预见费用。

③平方米造价包干方式

承发包双方根据一定的工程资料,经协商签订每平方米造价指标的合同,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汇总结算价款。

④工程量清单结算方式

采用清单招标时,中标人填报的清单分项工程单价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合同中的工程单价为依据计算结算价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结算

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以建设方没拨工程款为由不予支付,劳动监察给用人单位下了限期整改通知

不能同时移送建设方。但可以裁定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慎御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郑孝仔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喊汪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进行举报。

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后没有结论,劳动者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参考资料: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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