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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硕士考点的冲刺助力你有个好成绩

日期:2019-08-19 10:25:56     浏览:275    来源:天才领路者
核心提示:    【考点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一)要件1.犯罪客体: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

      【考点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一)要件1.犯罪客体: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   2.犯罪客观: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3.犯罪主观: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4.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二)认定1.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   2.暴力行为只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手段,换言之,必须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人。暴力行为不是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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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丈夫因不同意妻子与自己离婚而对妻子实施暴力的,考虑到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一般不以本罪处理。如果符合虐待罪的犯罪构成,可按虐待罪论处。   4.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此外包括本罪导致自杀身亡,虽然先行为和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也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备注】自杀身亡视为结果加重犯的还有虐待罪,其他罪并没有这个规定,比如强奸罪导致自杀的,自杀不能视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5.本罪是亲告罪: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但如果暴力干涉致被害人死亡的,不告诉也处理。   6.罪数问题。   (1)以非法拘禁等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想象竞合,择一重。   (2)长期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一次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则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考点2】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要件1.犯罪客体: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2.犯罪客观: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3.犯罪主观:故意。   4.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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