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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0-07-14 09:14:13     浏览:481    来源:广州市江南技工

                       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和财政部于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联合下发)   *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有关*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每年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份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助学金预算申请。财政部、教育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各省级财政、教育*。每年8月底之前,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审批;同级财政、教育*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八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备案,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省级教育、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鼓励地方*、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应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财政部、教育部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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