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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站与车主擅加车辆维修项 被判返还修车费

日期:2009-08-05 00:00:00     浏览:183    来源:广州维修培训网

    事故车辆维修过程中,维修站与受损车车主擅自增加维修项目,导致多发生3000余元修理费。责任方为此将维修站与受损车车主告上了法庭。日前,滨湖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汽车修理服务合同纠纷,维修站与受损车车主各退还750元修理费给责任方,责任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08年11月22日,江某与汪某在驾车过程中发生碰撞,交警*认定江某追尾应承担全部责任。汪某的汽车被送至无锡某车辆特约维修站维修。维修站经过现场检查,在保险公司出具的维修单上盖章确认维修费用为11000余元。江某预付给维修站15000元。在修理过程中,维修站发现另有零部件需更换,只与汪某单方联系后,就增加了修理项目,*实际发生修理费16000余元。结果江某来结算时,被告知其预交的15000元已全部花光,并且还倒欠了1000余元的修理费。江某遂将维修站与受损车车主共同告上法庭,要求维修站和汪某退还多收的3000余元修理费,开具发票。

    法官审理后认为,各方在维修站达成的修理协议本来是初步协议,修理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实际费用超出预计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维修站作为专业的车辆维修机构,更应审慎的履行合同执行过程中必要的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以便当事方协商或者由中介机构鉴定确定追加维修费用。否则要承担擅自修理的责任,新增加的费用也无法获得支持。在此基础上,经法院组织调解,最终维修站和汪某各退还750元修理费给江某,江某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易修网汽车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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