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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哪里可以学会计 推荐仁和教育

日期:2017-09-16 22:30:16     浏览:143    来源:天才网·北京站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主要的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一定单位的资金运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参与经营管理、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就业前景】

  1.源源不断地社会需求

  需要会计的地方很多,如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非盈利组织等等。会计掌握的是一个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经济命脉,每一个经济体都需要他们。且每年新增的企业数以万计,就有对会计的需求源源不断,所以,会计是一个永不衰退的产业。

  2.企业中的主导地位

  会计*在企业里绝对是一个核心*,随着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会计工作的职能不断的延伸, 核算会计为基础,管理会计成为今后发展的方向,会计工作在企事业单位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会计岗位在企业中的地位也就越来越重要。

  3.技术掌握命运

  会计其实是一门技术,也可以说是一门手艺。会计学培养人才的方式是纵向培养,从初级会计到中级再到高级财务会计,是浑然天成的一条线,每个阶段都是技能和知识的积累,当你掌握了这些技能之后,在任何单位都能很快的上手。

  4.就业不择性别

  由于会计专业向来都是女生占主导地位,所以在就业的过程中,女生从事会计工作成为了社会的主流。与此同时,因管理会计的发展,及相关专业的延伸(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证卷从业资格等)都离不开会计专业知识,所以会计专业越来越受到男生 的青睐。用人单位对男性会计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量。

  【课程设置】

  1.会计实战入门:让学员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会计基础知识,为丰富有趣的实操课程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2.出纳实操:帮助学员迅速从一名会计的门外汉成为企业一名业务熟练的出纳工作人员,完全胜任出纳工作。

  3.真账实操:帮助学员实战服务业,商贸业,工业全盘账务处理,64个会计科目灵活运用,具备中小企业会计核算能力。

  4.纳税实操:模拟真实报税环境,对接实际报税工作;掌握不同税种、不同身份企业纳税申报流程。

  5.财务管理基础:掌握盘点技巧、交接要点、制表等财务基础管理。

  6.Excel表格高级应用:熟练掌握强大的函数功能,高效统计、分析数据,使财务工作更轻松。

  7.税务实务:掌握常用税种在账务处理中的灵活运用,合理进行会计核算,放心做一个税务会计。

  8.税务风险管控:掌握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的措施;让企业财务人员快速提升税务风险自查与防范技能。

  合同签订中 可以约定纳税承担人吗?

  编者按:目前,在交易合同的签订环节,缔约双方通常对交易行为应负担的税费进行书面约定,因此会出现非纳税义务人负担缴纳税款的情形(常被成为“包税条款”)。这种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税法上到底应怎样进行税务处理?本期华税主要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包税”合同条款的法律有效性和涉及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关于“包税”条款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同中作此种约定明显有转移纳税义务的企图,且有故意降低计税基数以逃避税款的嫌疑。实践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常常引用《*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的规定而否定“包税”条款的法律效力。这些做法正确吗?对此,笔者认为应当结合税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包税”条款并未转移纳税义务人

  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根据上述规定,缔约双方签订“包税”条款,约定由非纳税义务人负担纳税义务人应该缴纳的税款,是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的商业民事合同。该合同并不符合《*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项规定的无效合同行为。对于,“包税”条款是否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笔者认为,“包税”条款并非是约定谁负有法律上的纳税义务——“应然”,而是对税款(作为履约成本)实际负担主体——“实然”的确认,属于缔约双方交易环节中经济利益的分配,因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纳税义务人的强制性规定并不抵触。另外,纵观各个税种的立法,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却未见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有禁止纳税人不得约定税款由他人承担的规定。再者,作为合同双方的经济理性人,在约定由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负的情况下,必然会将税负通过合同价款或其他经济利进行了转嫁。

  二、从立法看“包税”条款的合法性

  基于*部分的分析,实践中有些法院依据《*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的规定而否定“包税”条款的法律效力,是错误的。因为“包税”合同约定的税款负担条款的实质是实现纳税主体的转移,仅仅是交易双方经济利益的分配,并没有导致*税收收入的流失。另外,实际上一些税收规范性文件已经默认了这种约定的合法性,如《*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等文件就已间接承认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合法性。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缔约双方故意逃避纳税义务,造成*税款的流失。现实中交易双方约定税负的原因大部分乃是基于交易惯例,其本意并非故意逃避*税收。因此,若缔约双方在起草税款负担条款时主观上没有规避*税收的故意、客观上税款负担主体在合同履行中也足额缴纳了税款,在此情况下,法院、税务机关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宜认定税款负担条款无效。如果约定的税款负担主体事后并没有实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则应根据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人追征税款,该纳税义务人不得以税款负担条款约定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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