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规范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监事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三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
(二)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有关*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