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化妆品命名规定》要求,化妆品命名不得含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内容。在化妆品名称中有11类禁止表达的词语,分别是:“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特级、换肤、祛除皱纹”等绝对化词意;宣称产品“*”的虚假性词意;“抗菌、抑菌、除菌、解毒、抗敏、祛疤、生发、毛发再生、减肥、瘦身、瘦脸、瘦腿”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医学名人;医疗术语;以及其他6类词汇。
记者在省城一些化妆品市场走访发现,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化妆品比比皆是,包括许多国际*品牌在内的美白、抗皱系列产品,普遍使用“祛除皱纹、排毒养颜”等宣传用语。“高效”、“深度”的字眼也屡屡出现。“瘦脸洗面奶”、“瘦腹美体皂”、 “祛红血丝面膜”、“祛疤灵”、 “祛斑霜”、“祛痘霜”、“专效抗敏牙膏”等产品也很多。不少所谓的药妆产品,都宣传有医疗疗效。
记者了解到,我国把化妆品分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类。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类别,即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化妆品不是药品,我国的化妆品法规也从未出现“药妆”的概念。
对于目前仍存在的一些有“特效”等字样的产品,据介绍,该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而到期需要延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要求保留原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当在延续时同时提出申请,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