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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险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日期:2002-11-09 11:38:50     浏览:280    来源:佛山培训网
  关于广东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险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外经贸局(顺德市经贸局、不发深圳),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及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省直外经贸公司:为进一步简化申办手续,有效地推动我省出口信用保险投保工作,支持一般贸易出口,保障收汇安全,现对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外[2001]7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助比例
    凡按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州营业管理部(按规定原指定由*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和*进出口银行广州代表处办理出口信用险业务,现变更为*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州营业管理部办理,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出口企业,资助比例由原按应缴保费的30%提高至50%。
    二、申办程序
    出口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时,只需填写《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表》(下称申请表,详见附表,一式四份),然后按应缴保费的50%向保险公司交纳出口信用险保费。保险公司对企业填写的申请表及有关凭证核实后,由保险公司每半年一次以《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结算申报表》直接向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申报结算资助资金。保险公司申报时应提供下列附件:1、《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2、《企业投保明细表》3、《保险费发票》复印件;4、《出口申报表》或《保费计算表》复印件;5、由投保企业填写的《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表》和实际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或复印件,以及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外经贸厅制定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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