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科技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局),财政厅(局),*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闻出版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财务局、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精神,更有效地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制定了《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