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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能用建造师证么

日期:2023-05-21 12:14:55     浏览:264    来源:上海优路教育培训中心
核心提示:江苏二级建造师合格证能不能在上海公司注册关于印发《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建管企〔2007〕22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

江苏二级建造师合格证能不能在上海公司注册

关于印发《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建管企〔2007〕22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厅局,省属企业,中央驻苏企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施工企业管理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抄报:建设部
抄送:省建设厅,省建筑行业协会
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管理体制
*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或省有关厅局业务*,负责所管理的企业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的接收、核对、汇总、上报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或省有关厅局业务*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应当在江苏省建造师(项目经理)信用管理系统(网址:[url=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上述材料报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或省有关厅局业务*。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或省有关厅局业务*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表》(附表1-3)、《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省建管局。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2)和上述材料报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或省有关厅局业务*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或省有关厅局业务*将《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核对意见表》(附表2-3)、《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2-4)、《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附表2-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及原注册证书报省建管局。
第九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自然情况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自然情况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申报程序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或省有关厅局业务*将《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核对意见表》(附表3-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及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报省建管局。
第十条 增项注册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4-2)和上述材料报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或省有关厅局业务*。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或省有关厅局业务*将《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核对意见表》(附表4-3)、《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4-4)、《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附表4-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及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报省建管局。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管局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辖市建设主管*或省有关厅局业务*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或者有关*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B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6-2)和上述材料报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或省有关厅局业务*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或省有关厅局业务*将《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核对意见表》(附表6-3)、《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6-4)、《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附表6-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省建管局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或在江苏建筑业网站声明遗失。
T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9W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聘用企业应将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内注明签发日期的页面、申请人和聘用企业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的首尾两页扫描上网。
第十六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三、核对与审批
第十七条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或省有关厅局业务*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或省有关厅局业务*应当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包括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劳动合同等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认真核对,并按规定填写核对意见。
第十九条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或省有关厅局业务*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并作出书面意见;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并作出书面意见。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省建管局收到核对意见等材料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省建管局在5日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省建管局收到核对意见等材料后,10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三条 省建管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中央驻苏企业和军队系统企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人员由聘用企业向省建筑行业协会建造师工作委员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其材料按本办法要求报送。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 注册证书
(一)注册证书采用墨绿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124mm,宽87mm,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省建管局印制。
(二)注册编号由一个汉字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注册编号的汉字和各组数字的含义为
1、编号首位汉字为“苏”,表示我省省份简称;
2、第2位为“2”表示二级注册建造师;
3、第3、4位为“32”,表示我省省级行政区划代码
4、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5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5”;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6、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册时,申请人的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
例如:苏,表示该注册建造师注册地是江苏,级别是二级,资格证书为2005年取得,首次注册年份为2007年,首次注册时流水号是00001。
(三)注册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
(四)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
第二十六条 执业印章
(一)执业印章式样
执业印章式样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省建管局印制,如下图:
1、印章形式为同心双椭圆。规格分别为:外圆长轴50mm、短轴36mm,内圆长轴36mm、短轴22mm,印模颜色为深蓝色
2、执业印章按样章的规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标示:
(1)“*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宋体、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隶书、字高4mm;
(3)注册编号与印章校验码,宋体、字高3.5mm;]0U7m,W!W
(4)注册专业,宋体、字高3mm;
(5)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体、字高2.5mm;
(6)聘用企业名称,宋体、字高4mm
3、“苏(02)”中,“苏”为注册编号,02为印章校验码。
4、样章中“2010.09.07”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2010年9月7日。
(二)执业印章校验码
印章校验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印章遗失作废后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初始注册时校验码为00,第1次补办为01,最多次数为99。
(三)注册专业简称
建筑工程专业简称“建筑”,公路工程专业简称“公路”,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简称“水利”,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简称“市政”,矿业工程专业简称“矿业”,机电工程专业简称“机电”。各专业简称之间由一个空格“ ”连接,表示有多个注册专业,如“建筑 公路”表示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
(四)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
(五)注册多个专业,由于专业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申请人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通过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省有关厅局业务*或省建筑行业协会建造师工作委员会向我局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上述*负责收回、销毁,并报我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建能跨省使用吗?

1、二级建造师是*通用,但是*通用是有限度的,只能在本省注册,在*执业。假定你在湖北考了二级建造师证,你要在湖北的建筑企业注册以后,才能在*通用,这个用,指的是承接工程。

2、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由建筑业企业自主决定。

二级建造师证书是地方注册,目前大部分地区二级建造师证书只能省内使用,不能异地执业,但是有部分省份二级建造师打破了地域的限制,例如:

1、江浙沪三地互认2021年7月3日,江苏、浙江、上海两省一市联合发文,明确二级建造师允许跨区域注册执业。同时允许异地注册的,还有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员等多个考试项目。

2.2021年,西藏与陕西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上达成了合作意向,为了西藏地区建筑业的发展需求,在陕西省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入藏注册执业。

一级建造师可以落户上海吗

可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证人员可以优先申办(上海户籍):

(一)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或高级技师(*一级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或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或等级的限制。

扩展资料:

下列户口审批事项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公安分(县)局作出审批决定:

1、外省市人员在本市配偶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2、夫妻一方或双方系原由本市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按照*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配偶、子女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3、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4、原由本市迁往外省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5、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公安分(县)局审批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由公安派出所和公安分(县)局审批决定的户口审批事项,其他户口审批事项由公安派出所初审,公安分(县)局审核后,由市公安局作出审批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户籍政策

二级建造师为什么不能跨省使用

一直以来,大家对于二级建造师证书何时能跨区甚至*通用都表示很期待,此前部分省份的一些政策让大家激动不已,*却一场空。而在今年的7月3日,上海市发布的一则通知,无疑是再一次的将二建证书跨省通用的这个话题推上了高潮,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是怎么回事吧:
一、2021年二级建造师各地区报名通道汇总
今年是特殊的一年,因为疫情二建考试延迟举行,如今考试恢复,截止目前*已有9省市公布202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5个省市二级建造师报名工作正在开展中,预计其他省份也会在近期陆续开展。
2021年二级建造师各地区报名通道汇总
二、“江浙沪包邮区”二建证书通用
而就在二建考生正在积极备考和准备考试报名工作的同时,在7月3日,上海市人民*网站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江苏省人民*、浙江省人民*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详情如下:
“江浙沪包邮区”二建证书通用
“江浙沪包邮区”二建证书通用
从通知中可知,其中第十七条明确江浙沪统一相关 考试合格标准和职称评审标准,对 二级建造师等考试项目实行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式样。对考试合格人员,允许跨区域注册执业。
其实近年来包括*社保联网,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等政策,都分别从二建证书*注册审核技术准备、和增加二建证含金量进一步为二建证书*化执业进行了充分准备。
而除 了在某种程度上担心与一建”起冲突“外,从二建自身来说,主要在于目前*各个地方二建分数线标准并不统一。以江浙沪地区来说,大家可以看下面这张图:
*各地区2016-2021年二建考试合格标准
我们知道,证书允许跨区域使用的前提是分数线一样。而从上面可以看到结合三地近几年分数线来看都不一样。其中江苏与浙江分数线较为相近,而上海历年整体都比他们高。
因而在小编看来,这三个地方今年考试可能会是 统一试卷,统一阅卷,考完后统一根据三地整体市场需求,和各地实际所需二级建造师数量来划定统一的分数线。虽然二建证书“*通用”还有一定的道路,但是这三地无疑给我们起到了示范作用。至于接下来实行二建证书跨区通用的是哪个省份,进一步提高二级建造师证书的含金量,我们拭目以待!

二级建造师和初级职称能同时在一个公司用吗

一般是可以同时用在一个公司;
一般建造师证书和初级、中级职称证书不能同时挂到不同的企业。
企业需要证书,都是为了帮其升资质、竞标项目等,需要和持证人员签订劳动协议并交纳社保。
注:挂到不同单位,不能同时交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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