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行业支付代理手续费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1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增设《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简称收入发票)(式样详见附件),从1997年10月1日起启用,未使用新票前,用票单位暂使用原支付凭证和代扣税凭证。 二、保险公司在购买《收入发票》前,应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受托代征协议,并由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依法代征税款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附件:1.《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略)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行业支付代理手续费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6日粤地税发[1997]109号)(略)